一、总则
1.为规范本院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互联网诊疗是指本院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以及通过信息平台邀请外院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或为外院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3.本院对科室实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科室需向医务部提交开诊申请,经医院批准后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二、医疗管理
4.本院互联网医疗服务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5.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6.本院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7.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或出现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情况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8. 医师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9.患者在本院就诊,接诊的医师可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10.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11.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12.本院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实名制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13.对于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14.本院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人员管理
15.医师在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中与在本院执业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6.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应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17.参与互联网医院的执业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17.1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17.2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推诿患者,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17.3遵守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在没有足够信息支撑判断时,不能做出线上诊疗行为;给予患者的诊疗意见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夸大诊疗效果或进行广告宣传。
17.4电子处方书写合格,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17.5进一步检查诊断未明确者,应申请线上转诊、会诊,或者建议线下医院就诊;
17.6怀疑可能是传染病病例,建议患者立即到患者所在当地线下医院就诊;
17.7实施医疗行为,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不适合线上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
17.8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及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身份标识,医师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17.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从业规范。
17.10患者享有对电子处方内容的询问权利,医师应当及时应答患者问题,及时有效解答患者问题。
17.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保患者的处方应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药量开取,并遵守国家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17.12尊重患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知情同意管理办法。
17.13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药品名称、药量和服用次数要规范书写,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18.医师电子处方中的药品需保证患者能够线上或线下成功取药。
19.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0.医师如违反以下规则,会取消相应权限:
20.1利用平台规则漏洞,企图得到不正当利益或影响其他用户权益
20.2不及时回复患者提问,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违规词语或不文明词语、非法字符等;
20.3 被患者多次投诉(超过5次),沟通后不配合拒绝改正的;
20.4 未通过考核。
四、监督管理
21.本院法定代表人为我院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22.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互联网医院的整体运营、依法执业、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互联网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23.加强临床药学服务和药事质量管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将线上处方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畴。
24.医院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25.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患者诊疗信息安全,与参与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的相关人员签订信息保密责任书。
26.医院安排专人定期监督、检查机房网络设备运行状态, 对路由器、防火墙、访问审计、漏洞扫描以及 IDS 等安全设备产生的日志进行分析,并生成日安全运行报告,对产生的安全隐患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以确保互联网医院安全正常运行。
27.医院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28.医院应当将患者各种病历资料、专家医师意见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数据通过数据库、电子文件和影像文件形式存档管理,互联网医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29.医院公示患者投诉途径,公开医疗纠纷处置流程,保障患者权利。

